出来碰瓷迟早要还的,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碰瓷今后将被重判
时间:2020-10-19 14:35 来源:汽车头条 作者:新汽车志
“碰瓷”一词来源于北京的古玩市场,原本是指将一些瓷器摆放在路人容易碰到的地方,待路人将其不小心弄碎,再行讹诈的行为。大约在十多年前,也就是强制执行机动车保险后不久(此处就不展开了,大家懂就好),碰瓷被形容为那些以讹诈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人。
这一现状间接导致了所谓的强势一方——机动车,反而成为了路上的弱势群体。遇到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的行人、非机动车只能让行。不只是职业碰瓷的,就是那些原本只是意外的交通事故也会因为保护“弱势群体”,被部分人利用,故意讹诈机动车驾驶员。甚至行人、非机动车也会被当成“碰瓷”的对象。
“碰瓷”行为将被更有效地解决不过这一现象似乎有了解决办法,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将“碰瓷”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此次新指导意见的颁布并非重新定制法案,而是将办事流程理顺,统一了司法标准、尺度等,换句话说就是让办案过程中遇到“碰瓷”事件时,能更顺畅得做出处罚,或是依法移交检察机关。
指导意见中指出,常见的“碰瓷”中涉及犯罪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制造假象、欺骗、蒙蔽等手段实现的诈骗类犯罪,如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比如最常见的老人倒地,谎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碰撞,是最“原始”的碰瓷。 另一类是指以暴力、软暴力,或者揭露隐私、违法行为等来获利的敲诈勒索罪。比如估计急刹车使得后车追尾,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让后车赔钱,不允许报警;又比如得知好友张三酒后驾车,估计制造事故,以敲诈钱财;或者是发现张三车里坐着二奶,以告发为威胁来敲诈。
“指导意见”的颁布有什么意义?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的本质还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来判罚、量刑等,那么颁布指导意见的意义在哪里呢?
此前公安部门也曾经就碰瓷行为做出过处罚,检察院也将部分情节严重者送入了监狱,比如广西柳州就曾有一名男子推着轮椅走在斑马线上,当汽车经过时把轮椅向前推,随后倒地。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这名男子以此多次碰瓷,并且成功讹诈到了机动车驾驶员。最终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
不过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被处罚的只在少数,并且大多没有太严厉的处罚,因此也起不到什么警示作用。而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将以往难以界定的各类碰瓷行为与相关法律一一对应。执法机关执行起来更有底气,效率也更高。
常见的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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